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〖企业专项法律培训〗第四期 职工法律知识专项培训-----刘洪晨

发布时间: 2022-12-26 作者: 分享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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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主讲的内容是职工法律知识专项培训中的工伤部分。提到工伤大家都不会陌生,那么具体到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,具体赔偿怎么确定,可能就有很多人不清楚了,下面就由谦尚律所的行政人员刘洪晨,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工伤的一系列问题。

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工伤的定义: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,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等以及因这些情况造成的死亡。那么具体怎么来认定工伤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的明确规定,重点的要素就是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,才会被认定成工伤。其中,工作原因是核心问题。再有就是一些职业病的情况,或者因公外出、上下班的途中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
再有就是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况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(二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 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(三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,以上这三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。

下面我们再来看什么情况不得认为是工伤:1、因为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。2、因为醉酒或者吸毒受到伤害的。3、自残或者自杀的,这三种是不可以被认定成工伤的情况。


判断好了是不是工伤之后,就可以去法律规定好的行政部门(大部分是人社部)来进行工伤认定。经过专门部门确定好是否是工伤之后,在进行工伤待遇问题的具体研究。

职工工伤待遇共分为:医疗期内待遇、工伤致残待遇、因工死亡待遇、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这四种类别。

首先是医疗期内的待遇,职工遭受事故后需要进行治 疗的,治 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。医疗期内工资待遇不变,不过这个工资.. 多也就是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待遇,如果有特殊情况,可以经申请再延长十二个月。再就是生活护理待遇,如果受伤职工生活难以自理的,还可以申请生活护理费,这个费用是由所在单位负责的。

停工留薪期届满后,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鉴定等级后,停发原工资待遇,转为享受工伤致残待遇。根据各登记的伤残等级不同,分别有不同的待遇大致包括伤残补助金,伤残津贴,生活护理费,一次性医疗补助金,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
 职工因工死亡,包括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,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以下待遇:

1、丧葬补助金;2、供养亲属抚恤金;3、工亡补助金

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:

  1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,工资照发三个月,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;生活有困难的,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%。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,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。

2、用人单位分立、合并、转让的,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;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,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。

3、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,应当在工作地参加当地工伤保险,国内的中断。当地没有工伤保险的,国内保险不中止。

 4、职工(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)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,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。职工发生工伤,在哪个单位受伤哪个单位承担保险责任。

 5、没登记备案注册的单位,发生事故,由单位自己承担保险责任,承担标准是不低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。

6、单位破产了的,破产清算的时候先行支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。

    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,当条件不具备或丧失了享受待遇的前提时,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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